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13执15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宗平与被执行人晏志国、石文燕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宗平,晏志国,石文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1592号申请执行人王宗平,男,汉族,1976年5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被执行人晏志国,男,汉族,1982年3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石文燕,女,汉族,1982年6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申请人王宗平与被执行人晏志国、石文燕借款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作出的(2016)宁石证执字第2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未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晏志国名下牌号为苏A×××××的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方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