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7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姚某与被告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姬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7民初663号原告姚某,男,194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居民,现住甘泉县城内。被告姬某,男,50岁,汉族,陕西省延安市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居民,现住甘泉县瓦窑沟利源小区。原告姚某与被告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姚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且系原告本人的真实意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730元减半收取865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审判员 高兆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