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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7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姚某与被告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姬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7民初663号原告姚某,男,194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居民,现住甘泉县城内。被告姬某,男,50岁,汉族,陕西省延安市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居民,现住甘泉县瓦窑沟利源小区。原告姚某与被告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姚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且系原告本人的真实意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730元减半收取865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审判员  高兆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