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2民初39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莆田市嘉辉光电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昱成科技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莆田市嘉辉光电有限公司,深圳市昱成科技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2民初3902号原告:莆田市嘉辉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华林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76506933B。法定代表人:林元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杭,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昱成科技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固戍南昌水产井湾第一工业区A栋8楼5厂。本院在审理原告莆田市嘉辉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深圳市昱成科技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莆田市嘉辉光电有限公司以在案外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莆田市嘉辉光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莆田市嘉辉光电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45元,减半收取为1372.5元,由原告莆田市嘉辉光电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启 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郑冰冰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