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执复1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湖南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耒阳运康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耒阳市夏兴煤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耒阳运康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耒阳市夏兴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执复102号申请复议人(协助执行人)湖南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生文。申请执行人耒阳运康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文英。被执行人耒阳市夏兴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国成。申请复议人湖南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耒阳农商行)不服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衡阳中院)(2016)湘04执异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耒阳农商行向本院申请复议称:1.本案将隐名股东转为显名股东,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执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份问题的复函》。2耒阳农商行作为金融机构,股东必须经过严格审核认可,如果协助执行将运康公司变更为股东,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3、在执行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之前,耒阳市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5月7日要求协助冻结其中1450万元股份的处分权,该项冻结措施尚未解除,故无法协助执行。请求撤销(2016)湘04执异2号执行裁定及(2015)衡中法执字第117号协助执行通知。本院认为,在衡阳中院向耒阳农商行送达(2015)衡中法执字第11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耒阳市夏兴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夏兴公司)持有的耒阳农商银行2000万股权和1757万元附加条件款(即不良资产)变更登记为耒阳运康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之前,耒阳市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5月7日要求耒阳农商行协助冻结夏兴公司其中1450万元股份的处分权。现该项冻结措施尚未解除。衡阳中院在标的股权大部分被其他法院另案冻结的情况下要求协助执行人耒阳农商行变更全部股权登记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4执异2号执行裁定,发回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小辉代理审判员 方湘平代理审判员 邓茹一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宇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