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1行审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临猗县国土资源局诉胡建中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猗县国土资源局,胡建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晋0821行审7号申请人:临猗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临猗县府东街。法定代表人:王军,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化冰,临猗县国土资源局干部。被申请人:胡建中,男,汉族,1967年3月27日生,住临猗县七级镇皮士村*组。申请人临猗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胡建中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据以申请执行的临国土处字(2016)第02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予以审查。经审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中,缺少部分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使用“EMS”特快专递向被申请人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的回执单没有被申请人的签名,查询记录亦未显示被申请人本人已签收,该催告书被申请人是否收到无法核实。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中没有上述评估材料,且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执行标的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不予准许申请人临猗县国土资源局临国土处字(2016)第02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聪玲审 判 员 周博文人民陪审员 耿小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宁小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