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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6执8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宋嫦娥与宜昌三峡矿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嫦娥,宜昌三峡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6执871号申请执行人宋嫦娥,女,198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宜昌三峡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樟村坪镇殷家坪村4组。法定代表人赵南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宋嫦娥与被执行人宜昌三峡矿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14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率,被执行人宜昌三峡矿业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宋嫦娥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宋嫦娥发出了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宋嫦娥未能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宜昌三峡矿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140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宜昌三峡矿业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140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业务。申请执行人宋嫦娥发现被执行人宜昌三峡矿业有限公司有具备履行能力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必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