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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4民初33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卢君与福建XX行旅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君,福建XX行旅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民初3350号原告:卢君,女,198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继贤、祝艳勤,福建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XX行旅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楚政。原告卢君与被告福建XX行旅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行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卢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XX行公司向卢君支付拖欠的工资12513元及赔偿金12513元。2.本案诉讼费由XX行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卢君于2015年9月21日进入XX行公司工作,任职方案策划,月工资6500元。XX行公司于2016年1月至4月8日拖欠卢君工资。卢君诉至福州市仓山区劳动监察大队后,XX行公司于2016年6月25日出具《欠条》,确认其拖欠卢君工资15213元,并承诺于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1月1日,每月1日前向卢君支付所拖欠工资总额的20%,直至付清。如逾期未付清,XX行公司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2016年7月1日,XX行公司未按约支付所欠工资,仅支付300元,扣除曾预支的2700元,现仍欠卢君工资12513元。卢君多次催讨未果,于2016年7月7日诉至福州市仓山区劳动仲裁委,仓山区劳动仲裁委以“双方权利义务明确,不存在争议”为由,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依法足额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XX行公司应向卢君支付拖欠的工资并依法支付赔偿金。XX行公司未提交答辩状且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劳动争议纠纷,XX行公司住所地为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五一中路47号(原琼东路100号)1号楼第五层509、510房,卢君未提交证据证明劳动合同履行地在福州市仓山区。综上所述,被告住所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辖区,故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梁肖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