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执4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钟珊与武汉柏鑫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珊,武汉柏鑫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489号申请执行人:钟珊,女,198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武汉柏鑫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迎宾华府B区2栋25层5号。法定代表人:伍彬。关于申请执行人钟珊与被执行人武汉柏鑫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钟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依法立案执行并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柏鑫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钟珊支付劳动报酬122707.05元、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264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钟珊同意被执行人武汉柏鑫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其支付75000元了结本案,且被执行人武汉柏鑫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额支付该款项并缴纳了本案执行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武昌区民初字第009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舒光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熊志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