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267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从俊与郑州乐缤纷置业有限公司、华润城市交通设施发展(郑州)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从俊,郑州乐缤纷置业有限公司,华润城市交通设施发展(郑州)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6727号原告从俊,女,汉族,1978年5月6日出生。被告郑州乐缤纷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坚伟。被告华润城市交通设施发展(郑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5228054M。法定代表人陈留锋。本院在审理原告从俊诉被告郑州乐缤纷置业有限公司、华润城市交通设施发展(郑州)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从俊撤回对被告郑州乐缤纷置业有限公司、华润城市交通设施发展(郑州)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4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安立版权所有北京大学实证法务研究所北京法意网科技有限公司begin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