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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民申1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谭某某等29人以请求归还卖房款及办公楼,按政策安置职工一案的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谭某某,果某某,苗某某,张某某,赵某某,高某某,陈某,朱某某,张某,孙某某,纪某某,李某某,姚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潘某某,代某某,徐某某,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民申1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谭某某,男,194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山县大虎山镇。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果某某,女,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山县黑山镇。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苗某某,女,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山县黑山镇。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张某某,女,1965年10月3日出生,满族,住黑山县黑山镇。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赵某某,男,196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山县黑山镇。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高某某,女,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山县黑山镇。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陈某,女,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山县黑山镇。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陈某,女,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山县黑山镇。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朱某某,男195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山县黑山镇。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张某,男,196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山县黑山镇。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孙某某,男,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山县黑山镇。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纪某某,男,194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山县黑山镇。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某某,女,195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山县黑山镇。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姚某某,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山县黑山镇。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陈某某,男,194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山县黑山镇。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纪某某,男,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山县黑山镇。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某某,女,197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山县黑山镇。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张某某,女,195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山县黑山镇。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刘某某,女,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某某,男,196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山县黑山镇。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潘某某,男,194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山县黑山镇。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代某某,女,194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山县黑山镇。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张某某,女,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山县黑山镇。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某某,女,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山县黑山镇。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某某,男,195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山县黑山镇。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某某,女,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山县黑山镇。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高某某,男,1975年3月17日出生,回族,住黑山县黑山镇。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徐某某,女,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山县黑山镇。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段某某,女,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山县黑山镇。上述再审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196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山县黑山镇。上述再审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杜某某,男,196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山县黑山镇。再审申请人谭某某等29人以请求黑山县供销合作社归还卖房款及办公楼,按政策安置职工为由,于2016年1月7日向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2016)辽0726民初167号民事裁定。谭某某等35人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2016)辽07民终431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谭某某等29人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谭某某等29人申请再审称,1、原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根据《民法通则》74条、《集体所有制条例》第四条:劳动群众集体组织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规定,主管局黑山供销社把贸易公司财产处理掉,钱款据为己有,我们要求返还。原审法院裁定不属于所有权纠纷,却臆断出是企业改制引发争议,而依据却是《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一条,而不用此解释第二条,适用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2、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3、原裁定超出诉讼请求。我们诉求是返还职工财产,并非改制争议,两级法院都认定是改制争议,超出我们诉讼请求。即使这样,依据解释三第2条也是受理的。4、据以做出原裁定法律文书变更。一审法院明确说明我们是未与原单位解释劳动关系职工,而二审法院却作出我们是已经相继买断而不是该法律关系中任何一方,是不适格主体,从而做出不予受理裁定错误。5、审判人员审理有枉法裁判行为。我们找到二审裁定书中的审判长李兴江要求答疑,当工作人员接通电话时,他竟不知此案,并问审判员都有谁,并告之没立案未进入审判程序,审判长只是挂个名,难怪作出裁决是在已经超过法律规定一个月外并在我们进京上访后匆忙做出的。6、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原审法院不予受理的依据是《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一条,而二审法院依据是已相继买断不是该民事法律关系中任何一方,两级法院裁定依据毫无关联,南辕北辙,令人难以置信。综上,不管是所有权纠纷还是企业改制争议,法院都应受理,两级法院裁定与法无据,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明确所有权纠纷,并归还侵占全部钱款和财产。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谭某某等29人要求黑山县供销合作社返还属于贸易公司新立屯分公司卖房款80万元及利息,并将侵占的贸易公司办公楼归还,按政策安置职工,落实职工应有待遇的诉求,其实质问题是企业改制后财产处理及职工安置问题,经审查,该纠纷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故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谭某某等29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谭某某等29人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高 帆审判员 范 玲审判员 李锦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聂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