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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民初50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陈庆米与吴祖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米,吴祖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5056号原告:陈庆米,男,195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吴祖仙(吴祖先),男,196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陈庆米与被告吴祖仙(吴祖先)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陈庆米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庆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庆米撤诉。案件受理费3740元,减半收取1870元,由原告陈庆米负担。审 判 长  朱 胜人民陪审员  陈美英人民陪审员  罗岳观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李欣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