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民初50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陈庆米与吴祖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米,吴祖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5056号原告:陈庆米,男,195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吴祖仙(吴祖先),男,196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陈庆米与被告吴祖仙(吴祖先)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陈庆米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庆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庆米撤诉。案件受理费3740元,减半收取1870元,由原告陈庆米负担。审 判 长 朱 胜人民陪审员 陈美英人民陪审员 罗岳观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李欣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