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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219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唐粲与吉林省宗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粲,吉林省宗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21973号原告唐粲,男,汉族,1997年7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仁寿县。被告吉林省宗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浑江区。法定代表人魏旋。原告唐粲与被告吉林省宗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在被告处购买不符合食品标准的产品,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3,480元;2、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人民币348元;3、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被告销售的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吉林省宗源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唐粲退还货款人民币290元;原告唐粲亦同时将五瓶长白山白椴参蜜退还给被告吉林省宗源商贸有限公司。二、被告吉林省宗源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唐粲支付赔偿金人民币3,480元。三、驳回原告唐粲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吉林省宗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庄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倩书记员  苟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