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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111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11115夏蓉与昆山蓝溪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蓉,昆山蓝溪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1115号原告:夏蓉,女,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羽,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蓝溪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383467-1,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锦溪镇文昌路。法定代表人:许宗煌。原告夏蓉与被告昆山蓝溪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丽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22元,减半收取3161元,由原告夏蓉负担。审判员  朱丽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顾澄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