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2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山东禹王实业有限公司与淮安市精捷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禹王实业有限公司,淮安市精捷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民初360号原告:山东禹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法定代表人:刘锡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仪猛,山东韵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市精捷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法人代表:田为平,总经理。原告山东禹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精捷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禹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精捷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为不可上诉,不可复议裁定。审 判 长 刘洪伟审 判 员 邴苌虹人民陪审员 张明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尚洪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