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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02民初15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宝鸡市旺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水岷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旺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天水岷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02民初1578号原告:宝鸡市旺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建兵。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暄,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水岷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新子。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全康。原告宝鸡市旺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水岷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宝鸡市旺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宝鸡市旺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市旺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33.84元,由原告宝鸡市旺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子其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崔 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