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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2民初93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李刚与项迈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项迈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02民初9392号原告:李刚,男,197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告:项迈佳,男,196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现羁押于浙江省十里丰监狱。原告李刚与被告项迈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项迈佳偿付原告借款本金12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亮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0年8月23日,被告项迈佳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李刚借款120万元。原告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账户汇款120万元。被告收到款项后于2010年8月24日出具借条一份交原告收执。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5%,被告亦按约支付利息至2011年年底。尔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还本付息,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项迈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李刚借款本金120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被告项迈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林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