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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491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毕纪贵与孙桂荣、天津市汉沽饮食服务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纪贵,孙桂荣,天津市汉沽饮食服务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9117号原告:毕纪贵,男,汉族,1956年08月25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代理人胡万喜,天津名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桂荣,女,汉族,1953年07月13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天津市汉沽饮食服务公司,住所地:汉沽饭店4楼。法定代表人董振江,总经理。毕纪贵诉被告天津市汉沽饮食服务公司、孙桂荣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毕纪贵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建岭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伟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