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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28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王英与朱小飞、朱进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辖终2806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小飞,朱进,王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28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小飞,户籍详址江苏省姜堰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朱进,户籍详址江苏省姜堰市。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敏,余惠霞,均为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英,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罗定市。委托代理人:钟文,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11民初51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两上诉人的户籍、生活、工作均在江苏省姜堰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本案因借款及担保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更方便当事人诉讼或执行,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于2015年3月16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第七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又根据被上诉人王英的人员信息查询表,该表显示2012年5月3日被上诉人王英在广州市白云区棠新西街53号206房登记居住,至今未注销登记。上述一系列证据显示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为原审法院,且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故该管辖协议有效,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潘志刚审判员  沙向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