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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9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王维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维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29刑初98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维,外号“小鱼”,男,198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万年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10日被万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公诉刑诉【2016】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维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被告人王维租用万年县陈营镇正大东街原富豪大酒店二楼经营棋牌室。2016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王维在其经营的原富豪大酒店二楼棋牌室内开始赌场,召集人员以“排十三”方式聚众赌博,并提供赌具、饮食等服务,共从中收取“板钱”获利20000余元。被告人王维于2016年6月10日向万年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归案情况说明、房屋出租协议、证明、常住人口信息全项查询、证人姚某、蔡某1、胡某、周致园、陈某、程某、冯某、熊某、金某1、蔡某2、金某2、段某、徐某、汪某、詹某、占某、刘萍的证言、被告人王维的供述、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维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被告人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范围内处以刑罚。鉴于被告人王维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积极缴纳违法所得,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0日起至2016年11月9日止】。二、被告人王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均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