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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催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东莞市全能电子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莞市全能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催20号申请人东莞市全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胜前岗江北路48号3F。法定代表人郭德军。委托代理人练优习,该公司员工。申请人东莞市全能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号码为1020005224696635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7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1020005224696635、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35777.59元、出票人为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出票人账号为40×××97、付款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营业部、收款人为东莞市全能电子有限公司、最后持有人为东莞市全能电子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12月7日、到期日为2016年5月2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东莞市全能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东莞市全能电子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廖海俊人民陪审员  曾映霞人民陪审员  潘秋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彭 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