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0民初15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宁都县信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曾心风、XX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都县信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曾心风,XX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0民初1589号原告:宁都县信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县烟草公司旁)。法定代表人:温春生,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曾心风。被告:XX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宁都县信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曾心风、XX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已协商好还款事宜为由,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都县信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85元(已缓交),减半收取244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连 保审 判 员 张 建 英人民陪审员 邓铂���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刘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