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民初47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史胜伟与史军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胜伟,史军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4755号原告:史胜伟(曾用名史省伟),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现住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文改,汝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史军伟,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史胜伟与被告史军伟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史胜伟的全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文改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全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胜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史胜伟负担。审判员 刘兵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 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