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民初119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何玲与成都盛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玲,成都盛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11967号原告:何玲,女,汉族,1985年6月7日出生,住自贡市沿滩区。委托代理人:黄平,四川思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成都盛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蜀锦路88号。法定代表人张雷。在本院审理原告何玲诉被告成都盛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玲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成都盛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338073元范围内予以保全。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牛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在价值338073元范围内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何玲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成都盛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338073元范围内予以保全。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钟 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亚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