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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2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贾彩萍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彩萍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22刑初252号公诉机关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彩萍,女,1972年4月6日出生,住甘肃省环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16日被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庆城县看守所。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以环检公诉刑诉〔2016〕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彩萍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殷翠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彩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3日8时许,环县X镇吸毒人员李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贾彩萍,表示可以帮其处理其男友留下的毒品海洛因。贾彩萍同意后,在约定的环县X初中坡底“川人川菜”饭馆对面,贾彩萍给李某贩卖毒品海洛因一小包,计量0.25克,得款200元,毒品被李某吸食。2016年8月15日20时许,李某再次联系被告人贾彩萍购买毒品海洛��。21时许,在约定的环县X镇环洲路贾彩萍打工的理发店对面,贾彩萍在李某的“猎豹”越野车上向李某贩卖毒品海洛因8小包,净重2.17克,得款4000元。交易完成后,二人被环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毒品海洛因被依法扣押。经鉴定,被查获的毒品嫌疑物中检测出毒品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贾彩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及拍照,毒品嫌疑物现场称量及拍照、现场检测报告书及尿检拍照、通话记录、情况说明,证人李某的证言,检验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彩萍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依法惩处。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贾彩萍在侦查、起诉阶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能够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随案移送的手机1部,是供被告人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现金200元是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贾彩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2017年8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清。)二、随案移送的手机1部、人民币200元,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继元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亚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