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民初76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原告胥正贤与被告陕西金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陕西金晟置业有限公司、郭俊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正贤,陕西金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陕西金晟置业有限公司,郭俊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7627号原告胥正贤,男。委托代理人罗军锋,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宏利,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金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马旗寨路华远君城*幢*单元*层*****号房。注册号610000100613963。法定代表人郭润民。被告陕西金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重玄路*号腾联新世纪**号楼*单元***室。注册号610100100649071。法定代表人郭俊锋。被告郭俊锋,男。原告胥正贤与被告陕西金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陕西金晟置业有限公司、郭俊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2月9日,其与二被告签订《陕西金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用投资资产管理合同》,其将35万元现金交由被告陕西金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陕西金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该款项用于购买陕西金晟置业有限公司金晟农庄项目的债权,期限自2015年2月9日至2015年5月9日共计3个月,其月收益为本金的1.5%,每月20日由陕西金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收益打入其指定账户或其到公司领取,超出商定的收益部分归陕西金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签订后,其向被告��西金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交付35万元现金,被告陕西金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了收条以及书面承诺书,承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投资期满后,其向二被告明确拟收回投资,二被告并没有按照约定归还本金。被告郭俊锋在2015年11月12日出具书面还款计划,之后郭俊锋只在2016年11月14日还款3万元,剩余32万元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2万元整;二被告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通过业务员宣传、他人介绍等形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人数众多,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涉嫌非法集资,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应由公安机关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如下:驳回原告胥正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61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相帆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