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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民初164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北京琅沐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广明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琅沐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广明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16414号原告:北京琅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园603号楼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0929258003。法定代表人:周子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池。被告:深圳广明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创业路龙华汇海广场B栋11层。法定代表人:熊桂梅。原告北京琅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广明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3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托管运营综合服务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提供网络店铺托管服务。在原告向被告支付完约定的费用12.8万元后,被告拒绝继续履行合同。迄今为止,被告未向原告提供任何服务,原告多次督促被告履行合同,被告均推托拒不履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托管运营综合服务合同》;2.被告退还原告服务费人民币128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经查,2016年6月13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对被告深圳广明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涉嫌诈骗立案侦查。本院认为,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在本案中,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已决定对被告深圳市广明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涉嫌诈骗立案侦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本案对深圳市广明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涉嫌诈骗已立案侦查,本案不属民事纠纷,原告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北京琅沐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不收取受理费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蔚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