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4民初3452号
原告:高泽标,男,198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被告:上海汉瑞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胜利路836号1幢甲502室。
法定代表人:余海江。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组织机构代码57146091-6。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伍健、朱伟科,均系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泽标诉被告上海汉瑞鞋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通知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16时0分到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其后,原告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泽标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泽标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董文祥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颖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