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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84民初3452号

高泽标与上海汉瑞鞋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泽标,上海汉瑞鞋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4民初3452号

原告:高泽标,男,198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被告:上海汉瑞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胜利路836号1幢甲502室。

法定代表人:余海江。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组织机构代码57146091-6。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伍健、朱伟科,均系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泽标诉被告上海汉瑞鞋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通知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16时0分到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其后,原告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泽标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泽标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董文祥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颖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