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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民辖终2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孙秀清、孙湘玲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秀清,孙湘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辖终2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秀清,女,1966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湘玲,女,1967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上诉人孙秀清因与被上诉人孙湘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5民初333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以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请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孙秀清的住所地在河南省××××区,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孙秀清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安阳市××区。上诉人孙秀清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 伟审判员 李 颖审判员 巩志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芳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