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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民终5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常州新世纪商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常州新世纪商城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终5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新闸镇新龙路23号。法定代表人:杨大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文,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婷,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新世纪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北大街2-8号。法定代表人:吴建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晨,江苏唯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平,江苏唯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与常州新世纪商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常民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不符合先行判决的条件,一审采用先行判决方式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常民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施建红代理审判员  周杨明代理审判员  朱加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汪亚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