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2民初52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浙江盛发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与宁波黛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盛发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宁波黛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22民初5289号原告��浙江盛发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夹浦镇轻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文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小明、王婷,浙江百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黛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桃源街道金龙路17号。法定代表人:舒海燕,总经理。原告浙江盛发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黛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汤小明、王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317864.2元、律师代理费16000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就317864.2元按月利率0.5%自2015年11月1日计至款清之日,暂��至2016年9月1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为15893.2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长期发生买卖布匹业务。2015年8月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确认欠原告587864.2元,并在原告出具的对账清单上签字确认。同时被告还承诺于2015年8月31日前支付150000元,于2015年9月30日前支付250000元,余款于2015年10月底前付清。2015年11月30日,双方再次对账,被告确认截止2015年11月30日欠原告货款467864.2元,并在原告出具的对账清单上加盖公章。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仅支付部分欠款,至今尚欠原告317864.2元。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被告分别于2014年1月16日、2015年1月23日、2015年4月3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复印件各一份、双方于2015年4月10日签订的购销合同传真件一份,证明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了货物数量、货款金额,还约定原告为实���债权花费的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2、被告于2015年8月6日出具的对帐单原件、于2015年11月30日出具的对帐单传真件各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317864.2元的事实。3、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代理费发票各一份,证明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律师代理费16000元的事实。被告未作答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上述证据,因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双方系买卖布匹的业务关系,双方对违约责任的约定及被告欠原告货款事实,本院予以认定。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多次签订买卖布匹的购销合同,合同均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布匹,被告带款提货,如因被告不按约支付货款引发诉讼,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2015年8月6日,被告在原告出具的对账清单上加盖公章,确认被告截止2015年5月7日欠原告货款587864.2元(根据对账清单计得欠款金额实为637864.2元)。同时,被告承诺于2015年8月31日前支付150000元、于2015年9月30日前支付250000元,余款于2015年10月底前付清。对账单签订后,被告仅于2015年7月31日支付50000元,于2015年10月31日支付50000元,于2015年11月27日支付70000元,合计支付170000元。2015年11月30日,经双方再次对账,被告确认截止2015年11月30日欠原告货款467864.2元(637864.2元扣除已支付的170000元)。后被告又于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月29日、2016年2月5日各支付50000元,合计支付货款150000元,被告至今欠原告货款317864.2元。另查明,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花费律师代理费16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盛发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黛菱电子��技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确认欠款并承诺还款期限后,未按约支付货款,显属违约,应承担支付货款的民事责任。被告未按约于2015年10月30前付清货款给原告造成了利息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息0.5%支付欠款317864.2元的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经计算,自2015年11月1日(承诺还清欠款之次日)计至2016年10月13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为18149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6000元的主张,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宁波黛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浙江盛发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款317864.2元,逾期付款利息18149元、律师代理费16000元,合计352013.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自2016年10月13日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就317864.2元未支付部分按月利率0.5%计算,计至款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3元、保全费2320元,合计5593元,由被告宁波黛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宣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