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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民初37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贾健与刘志昆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健,刘志昆,王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3770号原告:贾健,现住北京市顺义区。被告:刘志昆,现住农安县。被告:王志军,现住农安县。原告贾健与被告刘志昆、王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健撤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计20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泽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