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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6执字第2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缪志雲与周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志雲,周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6执字第28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缪志雲,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周宾,男,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横埠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民二初字第005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周宾名下的皖G778**号小型汽车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钱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