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6执字第2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缪志雲与周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志雲,周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6执字第28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缪志雲,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周宾,男,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横埠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民二初字第005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周宾名下的皖G778**号小型汽车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钱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