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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02执7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锡林郭勒盟三优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锡林浩特市环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锡林郭勒盟三优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锡林浩特市环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02执721号申请执行人锡林郭勒盟三优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锡林浩特市。法定代表人乔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茹建强,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锡林浩特市环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现住锡林浩特市。法定代表人李景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国军,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锡林浩特分所律师。本院在执行锡林郭勒盟三优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锡林浩特市环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锡林郭勒盟三优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锡商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包文胜审 判 员  齐 峰代理审判员  吕 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 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