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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02执4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龙袁萍与周文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袁萍,周文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02执482号申请执行人龙袁萍,男,196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个体工商户,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周文芳,男,196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泸溪县。申请执行人龙袁萍与被执行人周文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袁民二初字第12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4324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40.50元、财产保全费452.40元、案件执行费561.99元,合计人民币44694.89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周文芳以中鼎国际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建了碧桂园1#、2#商业A区、B区、C区会所、街道、市政、消防等工程,目前尚有工程款未结清,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以(2016)赣0902执482号裁定书要求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协助扣留被执行人在碧桂园工程款44694.89元。另查明,江西鑫湖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被执行人周文芳,其在该公司的80%股权已全部被萍乡市泸溪县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钟琛林44694.89元未付。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以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碧桂园工程项目虽已完工,但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尚未与碧桂园公司结算,该结算期限较长。且被执行人周文芳在江西鑫湖电气设备有限公司80%股权已被萍乡市泸溪县人民法院冻结,故本院不宜处置。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案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易胜南审 判 员  陈志辉代理审判员  吴志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