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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3刑初12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4)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全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03刑初123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全刚,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利川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住利川市建南镇白竹坝村二组94号。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1月2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人民币2000元。现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9月21日被查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1日晚8时20分许,被告人杜全刚饮酒后驾驶牌号小型轿车行经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城街道中心街路段时,被交警设卡查获。经检测,杜全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mg/l00ml。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全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杜全刚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杜全刚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全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16年11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何 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程茜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