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2民初58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西安市新城区长安飞邮政便民驿站与范良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新城区长安飞邮政便民驿站,范良友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初5830号原告西安市新城区长安飞邮政便民驿站,住西安市新城区西五路**号。负责人康明。被告范良友,男,196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本院受理原告西安市新城区长安飞邮政便民驿站与被告范良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市新城区长安飞邮政便民驿站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新城区长安飞邮政便民驿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安市新城区长安飞邮政便民驿站承担。审判员 刘 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旭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