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03民初20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蒋春玲与刘庆、方铁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春玲,刘庆,方铁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3民初2063号原告:蒋春玲,女,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明星,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红福,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庆,女,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被告:方铁稳,男,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本院审理原告蒋春玲与被告刘庆、方铁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蒋春玲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春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春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合计4045元,由原告蒋春玲负担。审判员 朱 琴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伟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