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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5民初42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吉书与张社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吉书,张社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4242号申请人:王吉书,男,195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冠县。被申请人:张社增,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申请人王吉书诉被申请人张社增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张社增驾驶的冀D×××××/冀DQS**挂号重型半挂列车,申请人王吉书交纳了一定保证金,并由担保人苏秀全提供自有的鲁P×××××车辆一辆为申请人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张社增驾驶的冀D×××××/冀DQS**挂号重型半挂列车。案件申请费320元,申请人王吉书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翟坤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海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