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02执7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建广与肖金良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广,肖金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2执736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广,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委托代理人郑万录,河北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肖金良,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申请执行人张建广与被执行人肖金良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的(2016)冀07民终8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建广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肖金良的银行存款或收入105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斐然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