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7执2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黄梅县融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邓红春、朱文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梅县融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邓红春,朱文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7执2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梅县融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邓红春。被执行人朱文胜。申请执行人黄梅县融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邓红春、朱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黄梅县人民法院(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21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邓红春、朱文胜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时间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梅县融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邓红春、朱文胜在金融部门无存款,房屋已查封,暂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梅县人民法院(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21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时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款20万元及利息。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卫刚审判员 梅新军审判员 张新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