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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3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露露与仙居县御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露露,仙居县御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3民初1552号原告:王露露,女,199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建颍乡祁庙社区沈庄队***号,系阜阳市颍东区火车站纯色理发店个体业主。委托代理人:王威,男,198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与原告王露露系夫妻关系。被告:仙居县御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顺燕,经理。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晴晴,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王露露诉被告仙居县御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露露于2016年10月13日以其与被告仙居县御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仙居县御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露露撤回对被告仙居县御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露露负担。审判员  郝芝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