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2民初17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周炬与潼南区祥和旅行社有限公司,重庆和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炬,潼南区祥和旅行社有限公司,重庆和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2民初1726号原告:周炬,男,196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志强,重庆法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潼南区祥和旅行社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潼南区江北正东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305069930G。法定代表人张颖,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献彬,重庆水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和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南岸区腾龙大道25号14幢17-7、17-8、17-9、17-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656071411。法定代表人:董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元海,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原告周炬与潼南区祥和旅行社有限公司、重庆和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周炬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炬负担。审判员 吴继权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