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5执27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钱爱玲与象山老朱家庭农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爱玲,象山老朱家庭农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27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钱爱玲,女,195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场,住象山县。被执行人:象山老朱家庭农场。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滨海大道。申请执行人钱爱玲与被执行人象山老朱家庭农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14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象山老朱家庭农场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钱爱玲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象山老朱家庭农场支付执行款456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象山老朱家庭农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象山老朱家庭农场尚应支付执行款4560元及利息,执行费5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象山老朱家庭农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钱爱玲在限期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象山老朱家庭农场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27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叶 曙审 判 员 蔡丹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徐蓉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