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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民初51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张伟忠、宁波市凯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张伟忠,宁波市凯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4民初5194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聚贤路***号。代表人:万恩平,该分行行长。被告:张伟忠,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江东区。被告:宁波市凯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宁穿路394号江东五交化批发市场*排*号-A。法定代表人:张伟忠。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张伟忠、宁波市凯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陈露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吴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