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1执128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李占军申请执行贾小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占军,贾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1执1287-1号申请执行人李占军,男,汉族,42岁。被执行人贾小平,男,汉族,49岁。申请执行人李占军与被执行人贾小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做出的(2016)内0621民初4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达拉特旗管理部住房公积金账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贾小平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达拉特旗管理部住房公积金账号,冻结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书面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后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