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4民初9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辛旭明与林才辉、汕头市汽车客运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旭明,林才辉,汕头市汽车客运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4民初954号原告:辛旭明,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克云,福建云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林才辉,男,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旺泉,男,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汕头市汽车客运总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汕路2号。法定代表人:赵子彬,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世辉,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汕头市汽车客运总公司职工,住广东省饶平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汕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珠池路31号西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738561111C。诉讼代表人:林荣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江新,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太平洋财保汕头中心支公司职工,住广东省普宁市,原告辛旭明与被告林才辉、汕头市汽车客运总公司、太平洋财保汕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后,原告辛旭明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辛旭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林才辉、汕头市汽车客运总公司、太平洋财保汕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辛旭明撤诉。本案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计190元,由辛旭明负担。审判员 张玲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 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