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4民初33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李杰与福建XX行旅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民初3352号原告:李杰,男,199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继贤、祝艳勤,福建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XX行公司:福建XX行旅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楚政。原告李杰与被告福建XX行旅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行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李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XX行公司向李杰支付拖欠的工资14654元及赔偿金14654元。2.本案诉讼费由XX行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李杰于2016年1月6日进入XX行公司工作,任职工程师,月工资5000元。XX行公司于2016年1月至4月6日拖欠李杰的工资。李杰诉至福州市仓山区劳动监察大队后,XX行公司于2016年6月25日出具《欠条》,确认李杰被拖欠的工资为15004元,承诺于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1月1日,每月1日之前向李杰支付所拖欠工资总额的20%,直至付清。如逾期未付清,公司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2016年7月1日,XX行公司未按约支付工资,仅支付350元。现仍欠李杰工资为14654元。李杰多次催讨未果,于2016年7月7日诉至福州市仓山区劳动仲裁委,仓山区劳动仲裁委以“双方权利义务明确,不存在争议”为由,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李杰认为依法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XX行公司应立即向李杰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并依法支付赔偿金。XX行公司未提交答辩状且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劳动争议纠纷,XX行公司住所地为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五一中路47号(原琼东路100号)1号楼第五层509、510房,李杰未提交证据证明劳动合同履行地在福州市仓山区。综上所述,XX行公司住所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辖区,故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梁肖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