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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91民特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杨红、王前、旺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红,王前,旺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特37号申请人杨红,住襄阳市。委托代理人冯道刚,系杨红丈夫。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申请人王前,住襄阳市。委托代理人李平,系旺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申请人旺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法定代表人王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平,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杨红与王前、旺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杨红、王前、旺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5日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商事纠纷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王前承诺在2016年12月31日前偿还所借杨红人民币20万元整,借款利息按双方所签合同据实计算为110000元(计息时间2014年4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扣除已付利息43333.33元后,还应付利息66666.67。二、旺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若王前、旺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还清上述借款及利息,按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债务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杨红与王前、旺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5日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商事纠纷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管龙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