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行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张中亚与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东支队万新村大队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中亚,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东支队万新村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0102行初99号原告张中亚,无职业。被告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东支队万新村大队,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天山路邮局旁。法定代表人杨军,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刘锡九,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东支队法制员。委托代理人董毅,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东支队法制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中亚诉被告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东支队万新村大队确认违法一案中,原告以本案以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中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中亚负担。审 判 长 刘全喜代理审判员 李 佳人民陪审员 李洪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丽莉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