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4刑初8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曾凯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凯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4刑初831号公诉机关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凯,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司机,住武汉市硚口区。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于2016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硚检公诉刑诉(2016)8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曾凯在武汉市硚口区汉西三路“长青国际”小区地下车库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从其身上查获30.05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刑事科学技术照片、证人马某、石某的证言、武汉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书、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搜查笔录、提取、扣押、取样、称量笔录、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凯明知是毒品而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曾凯在本院审理期间,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曾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指控成立。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5日起至2018年2月4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龚文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一飞 关注公众号“”